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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仇恨言论规制的欧洲方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 16:39
 

2024319日星期二下午,来自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的Bjornar Borvik教授受邀出席张彭春人权论坛暨第十期南开法学工商业与人权系列讲座。本次讲座主题为“The European Approach to Legal Regulation of Hate Speech”,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唐颖侠老师主持并致欢迎辞,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陆海娜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赵晶晶副教授、吕怡维讲师作为与谈人,以及南开大学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

讲座伊始,唐颖侠副教授向与会师生介绍了Borvik教授,并对其到来表达热烈欢迎。Borvik教授担任挪威反歧视委员会主席、挪威媒体投诉委员会主席、挪威隐私权申诉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曾任挪威上诉法院法官,研究领域涉及挪威宪法、人权法、言论自由、隐私权和大众媒体规制等领域。

主讲环节,Borvik教授首先叙述了本次讲座的讨论基点,将基于欧洲人权委员会在1950年谈判并于1953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从法律角度结合司法实践讨论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中的冲突的权利和利益。Borvik教授对冲突的焦点进行了梳理,指出《消除种族歧视公约》(CERD)第4条规定缔约国有权宣布传播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煽动种族歧视的言论为犯罪并惩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言论自由,而第17禁止权利滥用则被视为要求限制言论自由的论据,两者形成明显冲突,因此,亟需平衡各种权利冲突。

接着,Borvik教授以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大屠杀事件所引发的仇恨言论引入,详细论述了权利冲突问题,并通过2003Garaudy v. France的案例,深入讨论了公约第17条如何作为平衡的基点。Borvik教授还谈到,美国法律中在何种范围内会对言论进行惩罚,并将美国法律与挪威法律进行对比,指出美国法律给予了言论自由相当大的空间。在此基础上,Borvik教授阐明了仇恨言论的入罪依据,即应当如何理解仇恨言论,分为文本式理解和语境式理解,他进一步通过司法案例分析了两种方式的界定和应用,并指出仇恨言论无需造成损害结果即可入罪。

最后,Borvik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并再次强调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评估言论自由与仇恨言论,如何平衡其中的各种利益,如人权、社会利益,以及在平衡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建立指导方针,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与谈环节,陆海娜教授就挪威法律关于仇恨言论相关规定中性别视角的缺失、如何定义仇恨言论、如何定义伤害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评议和讨论。

赵晶晶副教授谈到了数据时代下应对仇恨言论面临的新挑战,如仇恨言论的成本相对较低,也可能对年轻人或儿童产生负面影响。

吕怡维讲师从如何处理互联网言论的角度提出疑问,互联网一方面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的重要场所,另一方面也激化了仇恨言论与有害评论。

唐颖侠副教授首先通过工商业与人权的视角对网络平台应该如何对仇恨言论承担责任进行了讨论。其次,就挪威最高法院在2002年与2007年两个案例中对仇恨言论解释方法转变的原因提出了疑问。

与会同学们亦积极参与问答环节,如不符合仇恨言论的标准,但听众能从面部表情感受到是歧视性的话语,法庭会如何处理;基于挪威宪法及普通民事刑法,挪威一直适用欧洲标准的仇恨言论方法,适用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的挑战和考虑因素;如果言论是由人工智能产生的,责任应该如何归咎等问题。

Borvik教授对在场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解答,与会师生意兴盎然,言论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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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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